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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派遣经营许可
2018-05-19 16:52:52   来源: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   作者:   评论:0   点击: 收藏 | 打印

基本信息办理事项: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类型:行政许可服务对象:在隆林县本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,拟(已)经营劳务派遣

基本信息

办理事项:劳务派遣经营许可

事项类型:行政许可

服务对象:在隆林辖区本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,拟(已)经营劳务派遣的公司法人

办理地点:隆林各族自治县龙山街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办理时间:工作日:上午8:00-12:00、下午14:30-17:30(冬时令)上午8:00-12:00、下午15:00-18:00(夏时令)

备注信息:

法限办结时限:20个工作日

承诺办结时限:10个工作日。

是否收费:不收费

预审天数:0天

办件类型:承诺件

咨询电话:0776-8210211

审批条件:

根据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(人社部令[2013]19号)和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桂人社办发[2013]119号)的规定,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条件:

1.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;

2.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;

3.有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;

4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应交材料:

1 .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》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1份。

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(加盖申请人公章)1份A4纸打印,需准备原件备查。 

3.公司章程复印件(加盖申请人公章)1份A4纸打印,需准备原件备查。

4.法定验资部门(会计师事务所)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(新设立公司提供验资报告;已成立一年以上公司提供上一点度财务审计报告)复印件(加盖申请人公章 )1份A4纸打印。

5.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(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;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)复印件(加盖申请人公章)1份A4纸打印,需准备原件备查。

6.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、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(加盖申请人公章)1份A4纸打印。

7.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(加盖申请人公章)1份A4纸打印,需准备原件备查。

8.符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复印件(加盖申请人公章)1份A4纸打印,需准备原件备查。

9.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复印件(加盖申请人公章)1份A4纸打印,需准备原件备查。

10 单位委托办理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单位委托书、身份证交复印件验原件;委托书交原件(加盖申请人公章)1份A4纸打印。

填写说明:

1.来源渠道:填写申请人自备、政府部门核发。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,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。

2.必要性及描述:填写必要或非必要,如为“非必要”的,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。

3.签名签章要求: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,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、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;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,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“与原件无异”章。

审批依据: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(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,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,2012年12月28日修改)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,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;经许可的,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。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。

2.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(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公布,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)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,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。 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,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(以下称许可机关)依法申请行政许可。  未经许可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。 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分立、合并后继续存续,其名称、住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改变的,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。    第十八条  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,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。第二十一条 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,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。

附件:流程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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