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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认定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社会福利性质,核发《社会福利企业证书》
2014-11-26 09:36:48   来源:www.28365365.com   作者:   评论:0   点击: 收藏 | 打印

项目名称审批认定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社会福利性质,核发《社会福利企业证书》许可对象新办社会福利企业。设定依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》(国办发[2004]62号)。许可数量一式一份

项目名称: 审批认定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社会福利性质,核发《社会福利企业证书》

许可对象: 新办社会福利企业。

设定依据 :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》(国办发[2004]62号)。

许可数量 :一式一份。

许可费用 :无。

许可时限 :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结。

申请人提交材料: 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:

(1)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(包括:合法验资证明,生产经营场地证明,有关部门批准的许可证明等材料);

(2)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(包括:①申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审批表;②企业的申请报告;③当地民政局的批复文件,地市级民政局的请示报告,企业房屋、设备照片,企业的承诺书等材料);

(3)企业的申请报告;

(4)企业章程;

(5)企业安置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(包括:职工花名册,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残疾职工体检表,残疾证复印件等材料);

(6)、其它有关的材料。

审批程序: 必须符合社会福利企业的开办标准:

(1)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一般企业的条件;

(2)招收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,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;

(3)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%(含35%)以上;

(4)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并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;

(5)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;

(6)有必要的、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。

审批程序:

凡新办福利企业,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县(市、区)以上民政局提出申请,由受理民政局审查,并逐级报区民政厅审批,核发《社会福利企业证书》。凭《社会福利企业证书》和其它有关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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